日常生活中,二手車易因其關系復雜,簽訂買賣合同時需要倍加注意。特別是對于抵押車輛,如果車輛尚欠貸款未歸還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協助過戶易后,可能會出現其他抵押權人主張權利的糾紛。在這種況下,買主是否能要求撤銷購車合同并退還購車款等費用呢?

基本案是這樣的:被告陳某某經營二手抵押車銷售生意。2022年9月21日,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了一則出售案涉車輛的廣告。10月2日,原告唐某某與陳某某取得聯系,并帶著經營二手抵押車銷售生意的朋友江某一起去找陳某某商談購車事宜。陳某某告知唐某某該車是抵押車,之前已支付了127600元的貸款,但不清楚目前尚欠貸款金額,可以自行聯系車主過戶。在唐某某同意的況下,雙方以125000元的價格,并提走了車輛。從2022年10月3日開始,唐某某與案涉車輛的車主聯系解決過戶事宜。然而,2022年11月8日,案涉車輛被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拖走,此后唐某某與陳某某聯系,雙方協商未達一致意見。唐某某認為陳某某虛構事實、瞞真相,易存在欺詐行為,將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購車合同,并要求陳某某退還購車款125000元、保險費及相應資金占用費。

經調查發現,該案涉車輛經過多次易,期間因為欠了一部分貸款,仍然無法進行過戶。法院依法向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通警察支隊調取了案涉車輛的機車檔案資料,顯示該車的抵押權人正是上述融資租賃公司,與案涉車輛的信息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某在與陳某某商議購買案涉車輛時,有經營二手抵押車生意的朋友江某負責審核,而且唐某某已經知悉案涉車輛是抵押車,陳某某不負責過戶,需要唐某某自己聯系車主過戶。陳某某已向唐某某披案涉車輛為抵押車且無法協助過戶的重要事實,并不存在故意瞞權利瑕疵的況,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欺詐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銷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唐某某與陳某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依法立并且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唐某某按約支付了購車款,陳某某也付了車輛給原告。而車輛在唐某某使用期間被拖車公司拖走,這個法律后果應由唐某某承擔,唐某某可以向相關民事主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法指出,本案是典型的二手抵押車買賣法律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中,核心問題是出賣人對于抵押車瑕疵的披,包括抵押車車況和抵押車權利瑕疵的披。本案還涉及到第二個關鍵問題,即出賣人是否披了影響車輛過戶的權利瑕疵問題。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出賣人對于付的標的負有保證第三人不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買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有權利,那麼出賣人就不承擔保證義務。出賣人對標的有無瑕疵的保證權利,即第三人對該標的有任何權利。買賣合同是雙方自愿達的協議,在市場易中,存在買人自愿接該風險、自愿承擔該權利瑕疵產生的不利后果的況。因此,如果買人明知該權利瑕疵,仍然接該風險,那麼因該風險產生的不利后果就由買人承擔,出賣人不承擔任何標的擔保責任。

據本案的事實,案涉車輛經過多次易,抵押權一直存在。作為二手車商家,被告清楚案涉車輛存在的權利瑕疵,如果未能清償欠款,則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原告作為買人,讓有抵押車易經驗的人陪同看車和購車,并與車主詳細通了過戶問題。原告已充分知曉該車是抵押車輛,并且車輛存在貸款未還清的權利瑕疵。在這種況下,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然自愿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并支付了款項,這足以證明案涉車輛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應被視為有效合同。現在案涉車輛被抵押權人拖走,出賣人并沒有故意瞞權利瑕疵,因此不應承擔標的權利瑕疵的擔保責任。

因此,對于二手抵押車易來說是存在風險的,購買時需要謹慎。如果明知車輛存在瑕疵,仍然進行購買,那麼就被視為自擔風險的易行為。貪圖便宜很可能導致錢車兩空的局面。因此,買人應在充分評估風險之后謹慎考慮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