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強險保,18萬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賣方承擔45%。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二手車通事故的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賣方張某承擔本案45%的賠償責任,即8.24萬元。

況是,2020年10月,小王與經營二手車生意的張某簽訂了一份機車二手買賣合同,約定小王向張某購買一輛小轎車,價格為4.88萬元。在購買過程中,小王詢問了車輛的保險況,張某告知他只為車輛投保了強險,并未投保商業險。小王支付了車款后,雙方達易,并且張某將車輛付給了小王。然而,在2020年12月,小王駕駛該車發生了通事故并造了人員傷害。經過法院的調查,發現該車并未投保強險,法院判決小王承擔事故中的40%賠償責任,即18.32萬元。

小王認為,車輛在購買時未投保強險,張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買賣合同中的告知義務,導致他自行承擔了通事故賠償責任。因此,他將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張某承擔因違約造的損失,即18.32萬元。

張某辯稱,損失是由小王自發生的通事故造的,與他無關。他還表示,在車輛買賣時,他是從原車主得知該車的強險有效期至2021年1月,所以他只是將該信息轉告給了小王,而小王沒有進行核實,這與他無關。

經審理后,奉賢區法院認為,張某未為向小王出售的二手車投保強險,這與他在易時的承諾相悖,應認定他存在違約行為,并應對小王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小王作為強險投保義務人,在未核實車輛投保況下上路行駛,自也存在較大過錯。法院綜合考慮了雙方造損害的原因和過錯程度,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最終判決張某承擔45%的損失份額。

這個判決已經生效,雙方都沒有上訴。該案件引發了對于違約責任和過失規則的討論。據法的說法,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需要滿足違約行為、害人有損害、違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以及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等要件。在本案中,張某未投保強險的行為是違約行為,而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違約行為與小王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法院認為,即使小王自行駕駛車輛發生了通事故,但如果張某沒有違反承諾,車輛仍在強險保險期,小王也不會在賠償時承擔強險范圍的損失,因此認定張某的違約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據《機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所有在中國境道路上行駛的機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依法投保機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小王作為一個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機車駕駛員,應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然而,小王作為強險投保義務人,在未核實車輛投保況的況下上路行駛,自也存在較大的過錯。

據法律規定,如果一方違約造對方損失,而對方也存在過錯,法院可以據過失規則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在此案中,法院最終判決張某賠償小王45%的損失份額,考慮了雙方行為造損害的原因和過錯程度,并綜合考慮了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