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十年前,由于偵查技不足等原因,一些兇殺案件未能得到偵破,兇手長期逍遙法外。一些人不悔改,東躲西藏,企圖逃法律的制裁;而另一些人則深陷心的拷問,懺悔不已。我國刑法規定,對于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為,如果過了二十年的期限,司法機關將不再追訴。然而,一些案件在二十年后認為有必要追訴的況下,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近年來,隨著司法機關不斷加大追逃和清理積案的力度,一些當年沒有被發現的犯罪分子被陸續抓獲歸案。在公平正義的天平上,是否有必要對其進行追訴?最高檢辦理的這幾起核準追訴案件,或許能夠對回答上述問題給予一定參考。

案例一中,馬某偉涉嫌故意傷害罪。案件發生在1990年,馬某偉將拿在手中的魚狠狠砸到盆里,隨后掏出匕首捅向楊某清的腹部,導致楊某清死亡。盡管該案已超過追訴時效,但辦案檢察認為,犯罪嫌疑人歸案后不認罪、悔罪,社會矛盾沒有得到化解,犯罪造的社會影響仍然存在,堅持對其進行追訴。最高檢最終決定對馬某偉予以核準追訴。

案例二中,余某文、許某星、余某生涉嫌故意傷害罪。案件發生在1993年,三人因生意糾紛對陳某春實施暴力,導致其死亡。盡管該案已超出追訴時效,但確有追訴必要,最高檢決定對余某文、許某星予以核準追訴。

案例三中,劉某保涉嫌故意傷害罪。案件發生在1991年,劉某保因被無故毆打后用刀捅刺致人死亡。盡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認罪悔罪且積極賠償,但最高檢認為已無追訴必要,決定不予核準追訴。

這些案例反映了追訴的必要在公平正義中的重要。檢察機關辦理這些案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準確把握核準追訴的必要條件,將公平正義落實在每一個案件中。在理核準追訴案件時,需要解決客觀證據缺失的問題,厘清追訴容、啟時間及證明標準等問題,以確保追訴的公平和合理。檢察機關將繼續努力,讓公平正義雖遠必達,雖久必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