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分為編制和編制外兩種份。對于編制的工作人員,如果單位要派他們去勞務派遣公司擔任領導職務,并且這個勞務派遣公司是由他們所在的事業單位管理的,那麼這種安排是合法的。對于編制外的職工,將他們納勞務派遣公司的職工,再派遣到事業單位工作,我認為也是合法的。

事業單位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三種類型。在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中,有一部分屬于參公管理,公務員法管理,而非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則基本上使用事業編制。進編制工作需要經過嚴格的考試和組織人事部門的面試和考核,事業單位也無權將他們改為由勞務公司派遣的勞務派遣人員來使用。對于編制工作人員的份,事業單位部無法改變,必須經過編制管理部門同意才能改變。

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是由事業單位管理的企業,那麼這樣的企業按照質也是屬于國有企業,只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事業單位可能派遣工作人員去管理勞務公司,但這不改變他們的編制工作人員份,也是合法的。

對于編制外的職工,如果工作了十年,勞關系由事業單位直接管理劃給勞務公司,只要工資待遇和工作質沒有發生變化,這也是合法的。這種況在機關事業單位中比較普遍,是為了規范編制外用工的一種方式。

綜上所述,只要勞合同主單位變更并沒有影響到工作權利和工資福利待遇,這種安排是合法的,并且符合勞合同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