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他人駕駛的汽車發生通事故傷,自己未系安全帶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車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由傷者對自損失承擔20%的責任。
案件發生在2021年12月,夏某駕駛車輛搭乘王某等人前往長沙,然而因夏某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導致所駕車輛在途中撞上了前方吳某駕駛的貨車,造王某傷的通事故。據通管理部門的認定,夏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事發時王某坐在夏某所駕駛車輛的副駕駛位置,且未系安全帶。事故發生后,王某將夏某、吳某以及兩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由各被告賠償其損失。
經過法院審理,判決認為據法律規定和強險條款的約定,夏某所駕車輛投保的強險保險公司不承擔本車人員傷的賠償責任,而吳某所駕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在強險無責范圍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的損失應由夏某負責賠償。此外,王某乘車未系安全帶的行為雖然與事故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事故責任,但該行為增加了自的危險,客觀上也造了損害結果的擴大,存在過錯。因此,應相應減輕夏某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定由王某自承擔20%的責任。
法在解釋判決理由時指出,駕駛人和乘車人在行車時系好安全帶是法定義務。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車行駛時,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況下,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無論是機車的駕駛員還是乘坐人員,無論是前排還是后排的乘坐人員,只要上車就必須系上安全帶。否則,不僅會面臨罰款、扣分等罰,一旦發生通事故傷,還要自己承擔相應的責任。正如本案中的況一樣,法院最終判決該乘客需自行承擔2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