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兼書長羅歡欣在《日本學刊》2021年第4期上發表了一篇題為《日本核污水排海問題的綜合法律解讀——對國際法與國法上責任救濟規定的統籌分析》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羅歡欣指出,日本計劃將巨量核污水排海洋的行為可能會危及全人類整利益、各國國家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因此牽涉到國際法和國法上責任救濟的相關規定。

盡管日本聲稱其將排放的核污水是經過“理”并符合“達標”水的標準,但是如何界定理標準、預防“不達標”的風險,以及如何杜絕“未發現”的潛在危害等問題都是關鍵。因此,有必要進行預備的“法理研判”。在國際法上,可以從“國際不法行為責任”和“國際法上不加止行為產生損害后果的責任”兩個方面進行研判。

在條約國際法層面上,日本在相關領域簽訂了諸多條約,包括《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核安全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事故或輻況援助公約》等。據這些條約,日本的核污水排放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多項義務。此外,在習慣國際法層面上,日本的核污水排海行為也可能違反了“對一切的義務”,涉及到民事侵權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

在國法上,日本的行為也存在犯各國的國法并面臨國追訴的可能。中國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規定為界損害害者在本國國尋求刑事和民事責任救濟提供了路徑。中國的法律規定中,賦予了中國司法和行政部門必要的管轄權和職權,以保障界損害的中國害者在國際救濟路徑之外,同時還有國的司法救濟權。

因此,羅歡欣的觀點認為,日本核污水排海問題需要進行深的法律解讀和責任追究,涉及國際法和國法層面的多個方面,需要在法理上進行充分的研判和論證。這樣才能夠保護人類整利益、各國國家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維護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