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通報,貴州高院于11月28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余華英拐賣兒一案。今年9月12日,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余華英與龔顯良(已故)在1993年至1996年期間共同拐騙11名兒到河北省邯鄲市出售。余華英因犯有拐賣兒罪被判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同時被以全部財產的沒收。此外,他還需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素燕、張曉峰、侯通通共計九萬元的經濟損失。然而,被告人余華英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素燕、張曉峰對此判決不服,向貴州高院提起了上訴。

在二審庭審中,余華英對一審認定的拐賣兒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在庭審中當庭認罪。他僅提出了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而他的辯護人則主張余華英有坦白節,認為量刑過重,建議從輕罰。與此同時,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也提出了附帶民事部分判賠數額過低的上訴理由。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上訴人余華英的上訴理由不能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庭表示,將依法擇期宣判此案。

據一審審理查明,余華英在1993年至1996年期間與龔某良(已故)合謀拐賣兒以謀取非法利益。他們在貴州省、重慶市等地流竄,尋找合適的孩進行拐賣。一旦功,他們將被拐兒帶至河北省邯鄲市,并通過介紹人尋找買家進行易,以此牟利。據報道,他們共拐賣了11名兒。在一審庭審中,審判長宣讀完判決后詢問余華英是否打算上訴,余華英回答:“量刑太重了,要上訴。”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余華英在拐騙兒時通常由同居的龔顯良(目前已故)陪同。他們以給兒“買零食吃”或“一起出去玩耍”為借口,將害兒帶離監護人視線后控制,并匆忙轉車帶往河北邯鄲市鄉下進行易。央視新聞報道稱,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等被害人也出庭參加了庭審。楊妞花是本案的害者之一,于1995年被余華英拐賣,當時年僅5歲。直到尋親歸來才得知自己被拐后,生父刺激長期酗酒并于1997年去世,母親在父親去世后的第二年因到打擊而過世。父母雙亡后,留下年的楊妞花姐姐和外婆相依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