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通、客運渡、火車事故傷害,應被認定為工傷。對于“上下班途中”的定義,至應考慮以下三個要素: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的規定,“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這里特別強調了“居住地”。然而,據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已明確規定,“……(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據該法律規定的原則,“上下班途中”的況并不限于在合理時間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

因此,據法律規定,職工中午下班去同事家吃飯、午休返回上班途中發生通事故應被認定為工傷。該況符合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且是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在這種況下,職工應工傷保險的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