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巨野法院民二庭龐秀霞法審理了一宗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引發了關于未辦理不產登記的買人能否排除強制執行的討論。劉某訂購A公司開發建設的高檔社區商品房,付訂金50000元,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然而,該商品房至今未辦理不產初始登記。

在法院執行B公司與A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案涉商品房被查封,引發了劉某的異議。劉某請求法院停止執行案涉房產,并解除查封。然而,法院駁回了劉某的異議請求。劉某對裁定不服,提起了本案訴訟。

法院審理B公司申請查封、執行的案涉房屋,發現在2019年7月28日,A公司與劉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將該房屋以762610元出售給劉某,劉某分別于2018年3月9日、2019年2月24日、5月28日、2021年11月4日向A公司支付案涉房款50000元、512665元、100000元,并將剩余購房款99945元付至法院執行案款專用賬戶,A公司亦向劉某實際付了該房屋,劉某也實際繳納過該房屋有線電視費用、業管理費用、基礎建設配套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在此況下,劉某與A公司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基本履行完畢。A公司作為出賣人對該房屋即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實權利,僅負有協助劉某辦理過戶登記的義務。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買人對未辦理不產登記提出異議,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應據不同形分別理。法指出,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所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應當以其財產為限。如果有證據證明擬執行標的不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則應當停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綜上所述,巨野法院認為,劉某與A公司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基本履行完畢,因此在執行案件中不得執行案涉高檔社區商品房。這一判決也為未辦理不產登記的買人排除強制執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