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產強制執行過程中,同時存在租賃權與抵押權的況十分常見。通常況下,人們會采取去除租賃后再進行拍賣的方式來理此類況,但這種做法未必符合法律規定,也可能損害到承租人、被執行人等多方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對于不產存在租抵并存的況,應當據租賃權與抵押權設立先后順序的不同,分別考慮是否應去除租賃。對于不適宜去除租賃的況,可以通過帶租拍賣、如實披等方式,達到善意執行、多方共贏的良好法律效果。

一、先租后抵況下需審查是否轉移占有及租賃是否真實

對于先租后抵的不產,主要依據是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該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該抵押權的影響。相比較于原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的“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該抵押權的影響”,民法典的規定增加了“承租人已轉移占有”作為“抵押不破租賃”的前提。因此,在先租后抵的況下,權利順序為:已轉移占有的租賃權>已設立的抵押權>未轉移占有的租賃權。如簽訂租賃合同尚未占有租賃的承租人,僅為一般債權人,不能對抗后設立的抵押權。

在不產存在先租后抵的況下,執行法應加強對不產租賃況的審查。例如,審查租賃是否辦理過登記或公證、租賃合同條款是否符合一般市場行為、現場勘查承租人是否實際占有等。對于虛假租賃況,可以不予認可。同時,應向案外人釋明對不帶租拍賣提出執行異議的權利。

二、先抵后租況下需審查租賃對抵押權實現有無影響

對于先抵后租的況,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因此,需要考慮租賃對抵押權實現的影響。在這種況下,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主觀因素,客觀因素以及善意文明因素。對抵押權實現有無影響的判斷需要考量租賃對抵押價值的影響、拍賣后是否足以實現抵押權等因素。

因此,在理不產強制執行中租賃權與抵押權并存的問題時,需要據不同況和法律規定綜合考慮多重因素,以達到保護各方利益的目的。同時,審查租賃況,并在判斷租賃對抵押權實現是否有影響時,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以保障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