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最近下達了一項再審判決書,涉及一宗引起廣泛關注的繼承糾紛。故事的主角是上海的老人丁先生,他在去世后留下了一套價值千萬元的黃浦江邊住宅。然而,在辦理過戶手續時,丁先生的家人才發現他還有一位23年未聯系的繼子。

據報道,丁先生在2003年按揭購買了這套黃浦江邊的房子,并且產證上只有他一個人的名字。2004年,丁先生與喪偶的伍士結婚,并且伍士帶著兒臧小姐一起住在丁先生購買的房子里。丁先生生前曾有意將該房屋過戶給臧小姐,并且有錄音作為證據。

然而,在2020年夏天,臧小姐到不產登記中心變更住房產權時,才被告知丁先生還有一個繼子吉先生。為了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臧小姐需要吉先生親自到場。據伍士表示,對這個繼子有所了解,但是認為吉先生與丁先生之間已經沒有繼父繼子的關系。

然而,法院在判決書中記載了吉先生的來歷:1988年,丁先生與案外人吉士登記結婚,吉士帶著與前夫所生的兒子吉先生與丁先生一起生活。1996年,吉士與丁先生離婚,吉先生跟隨母親生活。之后,丁先生與吉先生沒有來往。

盡管臧小姐通過丁先生生前的通訊錄聯系到了吉先生的母親,但表示自己與丁先生沒有聯系,并且對丁先生的房子也沒有任何關系。吉先生表示不愿意幫忙過戶房產,于是臧小姐決定起訴到法院,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完產權變更。然而,判決結果讓臧小姐到意外。

在2021年的判決中,法院認為吉先生與丁先生形養關系,立了擬制親關系,因此吉先生有權以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份繼承丁先生的產。而臧小姐則沒有立擬制親關系,因此不符合繼承人以外可以適當分得產的條件。因此,法院決定將繼承房屋的份額調整為吉先生10%和伍士85%。

臧小姐對判決結果不滿,上訴到二審法院,但是二審維持了原判。臧小姐隨后重新委托律師,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該案,并且再審法院據案件況調整了吉先生的繼承份額為10%。

這個再審判決結果得到了伍士和的代理律師的認可。他們認為吉先生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并且在長達23年的時間里與丁先生沒有來往,因此在分配產時應當分或者不分。再審法院的判決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這起繼承糾紛案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引發了對繼承權和贍養義務的思考。這個案件的結果將對類似況下的繼承糾紛產生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