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了一審判決,裁定老人的房產和存款歸水果攤主所有,這是一起引發了熱議的案件。老人與水果攤主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指定攤主為自己的監護人,并將300萬元房產贈給了攤主。這一事件再次引發了關于“意定監護”這一重要制度的關注。那麼意定監護究竟是什麼,能為老年人解決什麼問題,簽訂意定監護協議需要注意什麼呢?

據報道,上海的一位獨居老人老馬,妻子多年前去世,也沒什麼朋友。老馬經常和家門口水果攤的攤主劉先生聊天,漸漸絡起來。老馬的獨生子猝死時,也是劉先生陪伴老馬料理后事。后來,老馬邀請劉先生一家住進自己的房子,組了一個特殊家庭。幾年前,老馬和劉先生找到公證做了兩份公證:一是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讓劉先生當自己的監護人,二是贈扶養協議公證,把自己的房產送給劉先生,由劉先生負責他的生養死葬。

老馬的親屬獲悉此事后,認為老馬做公證時行為不能自主,對意定監護的有效提出質疑。2021年12月底,老馬去世,妹妹等家屬對產分配提出異議,劉先生只得與對方對簿公堂。去年12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案涉贈扶養協議容合法,也在公證進行了公證,無證據證明贈扶養協議并非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老人的房屋、房屋以及其名下賬戶資金余額、孳息歸劉先生所有。

意定監護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當事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如生活照料、醫療決策、財產管理等。為監護人,責任可不小。要代為管理和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用于其生活;為被監護人請保姆,選養老院等,進行養老安排;幫助被監護人送醫治療,確定治療方案等,直至安排被監護人后殯葬事宜等等。

意定監護的概念在我國法律系中最早出現于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7年在《民法總則》中的進一步落地,讓意定監護有了法律可。北京市中信公證近些年已經辦理了數百件意定監護公證,大部分當事人是鰥寡、失獨、子殘疾、或空巢老人等特殊群。這些老人都是存在監護困難的,在他們失能失智,沒有行為能力時,沒有監護人,所以意定監護制度提供了一種養老新思路。

盡管意定監護制度能解決監護困境老人的養老難題,但是選好監護人是關鍵。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老年人如果需要簽訂意定監護協議,一定要未雨綢繆,早做打算。訂立意定監護協議的主必須是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人。意定監護必須要經過被監護人和監護人的共同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才行。不能是老人一廂愿,且口說無憑。意定監護協議是非常靈活的合同,老年人可以據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制定詳細的條款,明確監護人的職責。最后,老年人應盡量在法律專業人員、公證機構的把關下訂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