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轉租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案件的基本況是,房東劉先生與租客張先生于2021年7月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了不得擅自轉租的條款。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張先生未經劉先生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為了“二房東”。劉先生得知此事后,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張先生的違約責任,但張先生卻聲稱劉先生夫婦同意了轉租,并提供了一份“同意轉租協議書”,引發了一場爭執。

在庭審中,張先生辯稱他轉租是經過劉先生夫婦的同意,并提供了一份協議書作為證據。然而,劉先生對該協議書的真實提出了質疑,并主申請進行了筆跡鑒定。經過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證實簽字并非劉先生妻子所寫。綜合考慮雙方的證據材料,法院認定張先生的轉租行為已構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支持了劉先生解除合同并要求收回租賃保證金的訴訟請求。

此判決引起了被告張先生的不滿,他提起上訴,但在二審中被駁回,原判維持不變。

在此案中,法院明確了轉租行為的法律規定。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簽訂租房合同時,租客應當注意審查房東是否為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并在實施轉租前獲取房東的同意。對于房東來說,可以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轉租事宜,并在知道租客轉租后的6個月提出異議。

總之,這起案件為房東和租客之間的轉租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并強調了租客應當遵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以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