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位在上海打工的高小妹因自己的名字遭歧視和取笑而深苦惱。在上海,“小妹”一詞通常被指代“特殊服務行業”的服務員,因此這個詞帶有極大的貶義。曾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申請更名,但遭到了拒絕。于是,高小妹將當地公安機關告上了法庭。

最終,法院據《公安部三局戶口登記意見》第九條第二點的規定,認為名字的諧音易造本人歧視或傷及本人的本市居民,可以變更姓名,但應適當加以控制。因為高小妹已經32歲,已經廣泛參與社會生活,隨意變更姓名會造社會管理秩序混。法院認為,雖然有很多公民以“小弟”“小妹”為名,但這是親切的稱呼,不存在傷害本人的問題。因此,上訴人沒有充分理由更名,不應輕易給予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