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劉老太擁有價值千萬元的資產,共有3名子。但每次老人生病住院,子們卻沒有一個人愿意前來醫院看,只有貓狗陪伴左右。老人一氣之下更改了囑,將自己在上海的3套價值2000萬元的房產全部捐給寵醫院,用來照顧養的貓狗,以及它們的后代。有網友表示憤怒,認為母親再怎麼不對,3名子也是母親十月懷胎、含辛茹苦養育人的。難道法律真的就管不了這種沒心沒肺的子們麼?

頭條號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對此進行了分析律師:自然人或組織才能繼承、管理產。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質量,宣揚中華民族尊老的傳統德,子等贍養人對老年人不僅有經濟上供養的義務,同時還有給予生活上照料和神上藉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神上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也就是說,即便劉老太自己很有錢,不需要子們支付贍養費承擔經濟上的贍養義務,但從法律上講,子們仍然有定期看父母,對年邁父母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給予神上藉的法定義務。換而言之,子們不來看劉老太,完全可以據此將3名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來看自己。

房產是劉老太的個人財產,想怎麼分都行。但只有自然人或者組織才有資格繼承、管理劉老太的產。《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囑信托。《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囑執行人為產管理人;沒有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產管理人。也就是說,無論是以繼承還是以贈的方式來繼承劉老太的產,權利人只能是自然人或者組織。而貓與狗屬于,從民法上講是屬于財產。因此,劉老太不能立囑直接由貓和狗來繼承。只能立囑由自然人或組織來管理其產,且只能用于劉老太生前所飼養的貓和狗以及其所繁出來的后代。所以,劉老太立下囑,由一個機構來管理其名下的產,并已經明確了產的用途。

劉老太在去世前,仍然可以再次更改囑。《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囑。立囑后,囑人實施與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囑相關容的撤回。立有數份囑,容相抵的,以最后的囑為準。許多網友認為,劉老太更改囑后,子們應該就會想方設法的對劉老太好,試圖讓再次改囑為由他們來繼承。對此,您怎麼看?(零度時評綜合齊魯晚報、頭條號作者@娟姐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