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對被告人林某某判有期徒刑7個月,并罰金2000元。此案由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過調查查明,2023年6月,林某某在上杭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樓盜走了闕某某的輕便二托車。當日下午,林某某在上杭縣醫院學樓二樓設備科辦公室盜走了謝某某的兩部手機,并將這兩部手機賣掉獲得600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從林某某扣押了636元,并追回了被盜的托車和兩部手機,且這些被盜品都已經還給了被害人。經上杭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以上被盜財合計價值4828元。另外,經調查還發現,林某某因犯盜竊罪曾被判過3次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繼續從事盜竊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林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黃麗娟)責任編輯:林穎聲明:此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理。郵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