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在工作中意外去世,親屬還未從失去親人的悲痛中走出,沒想到又因一次工亡補助金引發家庭糾紛,直至對簿公堂。那麼,一次工亡補助金是否屬于產?該如何分配呢?近期,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一次工亡補助金分配而引發糾紛的案件。

簡介:張強(化名)與許麗(化名)均是二婚,婚后,兩人帶著各自的兒共同組了新的家庭,并生育了一個兒小許。2022年8月,張強意外因工死亡后,許麗帶著三個兒與A公司協商,由A公司賠付一次工亡補助金94萬余元,以及喪葬補助金等其他費用。母四人在領取賠償款后,張強的母親葉蘭(化名)多次要求對一次工亡補助金進行分配,但許麗一直拒絕葉蘭的要求。葉蘭認為,作為死者張強的母親,有權分割張強的一次工亡補助金,于是將母四人起訴至柳江法院,要求平均分配一次工亡補助金。

法院審理認為,一次工亡補助金是單位給予因工亡故者近親屬的和經濟補償,不屬于亡故者的產,因此不應適用產分配原則。對于一次工亡補助金的分配,應充分考慮葉蘭、許麗母四人與張強關系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程度、養關系及經濟來源等因素進行分割,不宜進行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許麗與前夫所生之與張強已形繼父關系。張強因工死亡,影響最大的是與其共同生活的許麗母四人,四人與張強在生活上、經濟上的聯系更為切。然而,也要考慮到,葉蘭是張強的親生母親,雖未與張強共同居住生活,但張強對其負有贍養義務。最終,法院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決,葉蘭分得20%的一次工亡補助金。

為什麼一次工亡補助金不屬于工亡職工產?《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能夠被列產范圍進行繼承的財產,都應當是被繼承人在生前便實際合法取得和擁有的財產。《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恤金和一次工亡補助金。由此可以看出,一次工亡補助金的領取對象是工亡職工的近親屬,取得的條件是職工因工死亡,取得的時間是職工死亡之后。因此,一次工亡補助金是職工因公死亡后,該工亡職工的近親屬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依法的社會保險待遇,不屬于該工亡職工死亡時留的生前個人財產,不應列產范圍進行分割。

那麼,一次工亡補助金如何分配呢?目前,現有法律法規均未對一次工亡補助金的分配作出明確的規定。實際作中,對于一次工亡補助金,首先應當由工亡職工的近親屬自行協商,以決定是否自行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協商不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工亡職工近親屬與工亡職工是否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共同生活的親程度、實際生活能力等因素,將工亡補助金作為工亡職工近親屬的共有財產,在照顧沒有生活來源和未年人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