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一個司機的醫保困境引發的法律問題

呂謙,一個在汽車運輸行業默默斗的司機,為了家人的生計,每天駕駛貨車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穿梭。他的工資,1萬塊錢,是他辛勤勞的結晶,是他對生活的執著追求。然而,命運的捉弄讓他在休息的日子里因為劇烈的腰痛住進了醫院,這種痛苦難以忍,痛得他把服都撕壞了,這把家人都嚇壞了。經過診斷,醫生告訴他和家人,他患有腎結石,需要立即進行手。然而,手的費用對于呂謙這樣的家庭來說,是沉重的負擔。3萬多的醫療費用,就像一座大山,得他不過氣來。然而,更讓他心寒的是,因為沒有醫保報銷,這筆巨額的醫療費用只能由他自己承擔。他的生活從此陷困境。

作為一個有正常道德觀念的人,呂謙的遭遇讓我們深。他是這個社會中的小人,為了生活默默斗,卻因為缺乏基本的保障而陷困境。他的故事讓我們看到醫保的重要不言而喻。沒有醫保,當生活遭遇疾病,我們可能無法承那份重。呂謙的故事也讓我們反思,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我們需要社會的支持,需要制度的保障。只有這樣,當生活遭遇困境時,我們才不會孤單無助。

呂謙的故事能夠引起社會的關注,讓更多的人意識到醫保的重要。同時,也希呂謙能夠早日恢復健康,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軌道。

現在,我們在同呂謙的同時,也面臨一個法律問題:呂謙沒有醫保,那麼就意味著他工作的單位沒有為他購買醫保,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是否能夠找單位賠償這筆醫療費呢?

首先,我們要明白一個問題,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社保是違法的。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然后,必須要證明呂謙和單位之間存在勞關系。最直接的證據是是否有勞合同,如果沒有勞合同,可以據《勞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定勞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當用人單位招用勞者未訂立書面勞合同,但同時備以下形時,可認定存在勞關系:(一)用人單位和勞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規章制度適用于勞者,勞用人單位的勞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三)用人單位提供的勞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部分。

如果單位是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單位,公司支付了員工工資,并且勞者從事的工作是公司的業務組部分,那麼可以認定他們之間存在勞關系。在確定存在勞關系之后,單位沒有給員工購買醫療保險,導致員工就醫無法保險,是應該由單位承擔醫療費用支出的。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社保是違法的。勞者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由該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每天對其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單位是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單位,并且支付了員工工資,勞者從事的工作是公司的業務組部分,那麼可以認定存在勞關系。在確定存在勞關系之后,單位沒有給員工購買醫療保險,導致員工就醫無法保險,是應該由單位承擔醫療費用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