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新聞坊》同心服務平臺收到了一位劉士的求助,為自己智力障礙的表哥的監護人,但是一直沒有進展。劉士的表哥從小被診斷為智力殘疾3級,原本是由姨媽娘家的親戚們照顧他的。然而,近兩年來,姨父姨媽相繼去世,表哥無法獨自生活,所以親戚們為他選擇了一家護理院。但是,表哥的各種事務都需要一位指定的監護人來幫他辦理。劉士年輕有活力,親戚們一致認為最適合為監護人。然而,申請的過程卻遇到了困難。

士兩次找到居委會,但都被拒絕了。咨詢民政部門后得知,只能通過法院判決才能為監護人,但法院要求居委會出面表態。同時,他們建議讓劉士的外婆來擔任監護人。然而,劉士認為外婆年紀太大,行不便,更適合為監護人。請法院致電居委會解釋況,但居委會擔心找不到姨父家的親屬,擔心出現風險。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人,監護人的選擇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居委會對居民不悉,可以觀察一段時間后再做決定。即便期間有其他親屬提出異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劉士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如果表哥父親的親屬突然出現并認為他們更適合承擔監護職責,他們可以直接起訴劉士。此外,監護人并不等同于擁有財產繼承權,財產只能用在被監護人上,所有親屬都可以監督財產的使用是否合理合法。

雖然劉士目前遇到了困境,但我們希能堅持下去,尋求法律的幫助解決這個問題。同時,我們也希社會各界能更加關注智力障礙人士的權益,為他們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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