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師傅,一位五十歲的男員工,在一家服裝廠工作。他對廠里的一位主管產生了,并懷疑與廠長有染。由于緒激,方師傅發了一條信息質問廠長,廠長回復表示主管有家室,兩人只是工作關系。然而,方師傅因緒失控,手打了廠長,導致廠長傷。警方接到報警后迅速趕到現場,將方師傅帶走進行調查。
經過審訊,方師傅承認了自己的錯誤行為,并表示愿意賠償廠長的損失。這起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和討論。有人認為方師傅是因為慕主管而失去了理智,也有人認為他是因為緒失控而做出了不理智的行為。但無論如何,打人都是不正確的行為,不僅會給他人帶來傷害,也會讓自己面臨法律風險。
有人說,廠長就不應該還手,現在被訛上了,甩都甩不掉了。也有人說,誰先的手很重要,如果是廠長先手的,那麼就有義務和責任賠償對方的損失。
在法律上,律師“大兵叔叔”對此進行了解答。正常來講,雙方手互毆會被認定為互毆。據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正當防衛要求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都不能保持克制并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防衛行為。
在這起沖突中,雙方確實因瑣事發生爭執并演變肢沖突。然而,雙方相互指責對方先手,并沒有第三人或監控證據。因此,無法貿然認定一方為正當防衛,而是會按照互毆來理。
據《治安管理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將被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節較輕者,將被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雙方都面臨行政罰。然而,由于方師傅傷較重,雙方協商解決且互不追究責任,據《治安管理罰法》規定,可以從輕或不予罰。
需要注意的是,方師傅本有牙齒問題,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廠長打落的,只能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釋理,即方師傅牙齒掉落是由自健康原因導致的。
無論如何,方師傅認為廠長破壞了他追求主管的好事,而廠長則認為方師傅擾他們無法好好工作。雙方各執一詞,事實真相仍然撲朔迷離。(零度時評綜合1818黃金眼、頭條號作者@大兵叔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