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30日,唐某某在某工地上工作,但直到2023年,他仍未領到應得的工資。唐某某將承包工地的孫某、雷某乙以及在工時記錄本上簽字的雷某甲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工資。庭審中,被告辯稱唐某某無法證明在工地上工作,且案件已超過訴訟時效。經法院審理,據工時記錄本和照片等證據,確認唐某某確實在涉案項目工作,應獲得7080元的勞報酬。法院判決孫某、雷某乙支付唐某某勞報酬。被告雷某甲被認定為工人,不需承擔支付責任。對于被告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法院認為沒有欠條和約定付款期限,因此不支持其抗辯理由。這一勝訴為農民工維權樹立了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