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林俊杰在一場演唱會上的舞蹈片段被網友惡搞,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和爭議。對于這種惡搞的二次創作行為是否構侵權,北京岳律師事務所的岳屾山律師表示,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表演者對于他們的表演有一系列的權利,包括“表明表演者份”和“允許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等等。其中,保護表演形象不歪曲是其中一個重要的人權利。

一個完整的舞蹈作品里,包含了許多獨創的編排和藝構思。對于網友對林俊杰演唱會表演視頻進行二次創作的行為,對于付出了許多心的創作者和表演者來說,他們很可能會到被冒犯。更甚者,如果對表演視頻進行惡意篡改和拼接,嚴重歪曲了歌手的表演形象和原本想要表達的意圖,那麼相關行為人就涉嫌侵犯了歌手的表演者權。

同時,網友在進行二次創作時使用的音樂作品也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擅自對作品進行使用、修改或傳播等行為,同樣會涉嫌侵權。

此外,需要提醒網絡用戶的是,不僅僅是明星,包括我們在的普通人都有肖像權。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形外,任何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手段偽造他人肖像的行為,都構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針對林俊杰舞蹈片段被惡搞的況,律師認為這樣的行為涉嫌侵犯了表演者權和著作權,可能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因此,對于二次創作的行為,需要謹慎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原作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