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條件的提升,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去專業養老中心養老,但很多老人患有基礎疾病或不能自理。在這種況下,如果在養老中心傷,責任應由誰來承擔?老人及老人家屬與養老中心簽訂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下面請看巨野法院永法庭審理的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是,2019年7月28日,某養老中心與蔡某某及其子張某甲簽訂了《協議書》和《風險協議書》,約定為原告提供一系列養老服務。2019年11月9日,原告兒在養老中心看原告時發現原告左大嚴重腫脹,隨即帶原告到醫院住院治療,檢查發現原告左大骨折。養老中心對原告傷的原因不能說明,原告認為養老中心未能盡到安全照顧義務并造各種損失,要求養老中心賠償。法院審理后判決養老中心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認定免責條款無效。

表示,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加重了老人的責任,不利于老人的權益保護。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包括負責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避免意外的發生,因此養老機構的服務中應當包括安全保障、安全注意義務。本案中,養老中心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安全注意義務,造了老人的傷害,因此應當承擔責任。綜合案,法院判決養老中心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85808.15元。

這起案件有典型和規范指導意義,對免責條款效力的認定和養老機構的安全保障義務有重要意義。免責條款的出現可能會導致服務標準下降,因此應當避免這類條款,并賦予養老機構更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養老機構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其對服務對象應盡的首要義務,也是判定其對損害后果是否擔責的主要考量依據。養老機構應據自的服務能力來妥善接待老人,而不能為了利益而選擇蒙蔽老年人及其家屬,夸大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