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商法法律思維訓練營011】民商法案例分析:囑的撤回與代位繼承
案例一:
張三有兩個兒子,一個兒。10月10日,張三親筆書寫一份自書囑,規定自己死后房屋歸大兒子所有。然而,10月16日,張三將房屋以85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李四,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10月20日,張三去世。問題是,張三的大兒子能否主張850萬元歸自己所有?答案是否定的。據法律規定,張三出售房屋的行為應被視為對囑的撤回,因此850萬元的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進行分配。
案例二:
甲和乙是兄弟,他們的父母早已去世。甲一生未娶妻也未生子,而乙與妻子育有一子丁。5月1日,乙因車禍亡。6月1日,甲也離世,留下2000萬元的產。此時,問題是,丁能否繼承甲的財產?答案是肯定的。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因此,丁可以代位繼承甲的2000萬元產。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在囑和繼承相關的法律事務中,撤回和代位繼承是兩個重要的概念。囑的撤回意味著囑的規定不再有效,而代位繼承則是指當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他們的子可以代替他們繼承財產。這些法律規定旨在保障產的公平分配和繼承權的合法實現。因此,在理產和繼承事務時,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以確保公正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