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6號),為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制定了該辦法。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包括營利和非營利養老機構。

養老機構的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以下條款: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份證明、聯系方式;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容、服務方式;收費標準和費用支付方式;服務期限和場所;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容。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標準開展服務活。同時,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民政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共同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此外,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辦法還鼓勵養老機構加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總之,該辦法旨在規范養老機構管理,推養老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