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神,進一步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羈押必要的審查、評估工作,規范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規定》。該規定旨在保障刑事訴訟活的順利進行,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文件的規定制定。

據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羈押的必要進行審查,對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況,應當建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于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應當及時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如果發現采取逮捕措施不當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值班律師申請變更羈押強制措施的,應當對羈押的必要進行評估,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況下,應當及時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時,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同時,應當依法、及時、規范地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羈押措施適用條件,嚴格保守辦案和國家、商業、個人私。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不得影響刑事訴訟依法進行。

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羈押必要審查的責任由捕訴部門負責,負責刑事執行、控告申訴、案件管理、檢察技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公安機關對羈押的必要進行評估的責任由辦案部門負責,法制部門統一審核。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異地羈押,羈押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同時也要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決定時,應當告知被逮捕人有權向辦案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審查。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職權主進行羈押必要審查。對于審查起訴階段未經羈押必要審查、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訴前應當依職權開展一次羈押必要審查。公安機關據案件偵查況,可以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繼續采取羈押強制措施是否適當進行評估。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況時,應當立即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并及時作出審查、評估決定。對于涉及特殊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嬰兒等,也應當視況進行羈押必要審查。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接申請人的羈押必要審查申請,并依法進行審查、評估。申請人需要提供必要的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對于申請變更羈押強制措施的申請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對羈押的必要進行審查、評估。

經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審查、評估后認為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不予釋放或者變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值班律師未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沒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請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不再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并告知申請人。但如果因為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退回補充偵查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導致在押人員被羈押期限延長的況下,變更申請不前款限制。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看守所在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時,可以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也可以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了解和解、諒解、賠償況。此外,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健康狀況,以及向看守所調取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間表現的材料等。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時,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社會調查、開展量化評估等方式,以調查評估況作為作出審查、評估決定的參考。特別是對于未年犯罪嫌疑人,還可以進行心理測評。公安機關應當主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社會危險的證據。

人民檢察院可以組織聽證來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聽取各方的意見。同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后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相應的建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建議后十日以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審判階段收到羈押必要審查申請或者建議的,應當在十日以決定是否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提出釋放或者變更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收到變更申請的,應當在三日以作出決定。在審查過程中涉及到病鑒定等專業知識,需要委托鑒定,或者進行技證據審查,以及組織開展聽證審查的況下,不計羈押必要審查期限。

人民檢察院開展羈押必要審查后,應當制作審查結果通知書,將提出的建議況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況,或者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審查意見和理由,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在進行羈押必要評估后,如果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審查、評估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變更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變更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的監督管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執行況的監督。如果在偵查階段發現犯罪嫌疑人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發現的況下,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決定逮捕的建議。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同時廢止原先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審查案件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