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管理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產權登記工作,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和《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央黨中央有關部門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和有關人民團經過制定,印發了《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相關部門,并呼吁嚴格執行。

該辦法針對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產權登記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包括中央部門所屬境外各級企業,即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以及一級全資、控和參企業,以及一級全資、控企業投資興辦的各級企業。但各級國有參企業再投資興辦的企業不在此范圍之

辦法中明確了國有資本的定義,即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直接或間接對企業出資所形的資本和應有的權益。而部門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產權登記則是指財政部、中央部門據管理職責對占有國有資本企業的產權及其分布狀況、變況進行登記管理,并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辦法明確了部門所屬企業產權登記的管理原則,即按照統一規則、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同時,要求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必須確保權屬清晰,對于產權歸屬關系不清、存在產權糾紛的企業,應在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理完畢后及時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辦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本產權登記證》作為確認國有產權歸屬關系的基礎依據,并強調了部門所屬企業產權登記的信息化管理。

在管理職責方面,財政部是部門所屬企業產權登記的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管理規章制度、設計監制登記證、核發、換發或收回登記證等工作。中央部門和直接投資興辦或管理企業的行政事業單位分別承擔著指導、審核和負責產權登記工作的職責。

辦法明確了產權登記的類型與辦理流程,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不同形下,企業需要提不同的申請材料進行登記。

最后,辦法對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強調了部門所屬企業應及時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并對偽造申報材料、刻意瞞報等違法行為進行了理。同時,財政部、中央部門、主辦單位和部門所屬企業應建立健全產權登記制度和工作系,確保產權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

總之,該《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印發,對于加強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產權登記管理有重要意義。各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推進產權登記工作的規范化和信息化,確保國有資本的產權歸屬關系準確、及時地得到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