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經濟組織法》是一部有重要意義的法律,然而它的出臺時間晚了至40年。在閱讀《農村集經濟組織法(草案)》后,我對其中的到十分復雜,因此連夜進行了學習。盡管法律的立法宗旨是正面的,站在保護集經濟組織及其員權利的立場上,也站在鞏固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的高度,但總上我認為還有改進的空間。在如何發展壯大集經濟方面,特別是在新時代如何發展壯大新集經濟的問題上,《農村集經濟組織法草案》的立法者似乎缺乏充分的調查研究。因此,我提出了一些線條的建議,供立法者參考。

首先,我認為《農村集經濟組織法》應該著眼于促進新時代新集經濟的發展壯大。土地集所有制和集經濟在我國已有60多年的歷史。堅持土地集所有制和發展壯大集經濟已經寫《憲法》已經有41年了。因此,在現在制定《農村集經濟組織法》時,促進新時代新集經濟的發展壯大應該是立法宗旨的首要任務。由于時代已經發生了變化,現在的集經濟與幾十年前的集經濟是不同的,新時代要發展的集經濟必然是“新”集經濟,這個“新”字至關重要。過去發展集經濟時,一般都是從事生產活,例如建設果園、漁場、養豬場、加工廠等。在資源短缺的時代,只要能夠生產出來,就能夠賣出去,從而實現盈利。然而,隨著生產的發展,一般的農產品或加工品出現了供大于求的局面,生產出來的產品不一定能夠賣得出去,即使能夠賣出去,也不一定能夠賺到錢。因此,很多村莊的集經濟組織經歷了從繁榮到衰退的過程,一些村莊甚至連集經濟組織都消失了。當然,集經濟垮塌以及集經濟組織的消失也與政策法規對集經濟組織權益及其發展保護不力有關。在制定《農村集經濟組織法》時,一方面需要保護新集經濟組織及其員的權益和主地位,另一方面也需要促進新時代新集經濟的發展壯大,這兩者缺一不可。

新時代的新集經濟組織應該備什麼特點呢?首先,它應該是一個“四權”統一,即備統一的產權、財權、事權和治權。其次,新集經濟組織應該備特殊法人資格,為強勢市場主。第三,它應該備支撐統分結合功能的雙層或多層治理結構,集經濟組織必須進行合作和聯合。第四,黨組織應該建立在集經濟組織之上,黨要加強對農村集經濟發展的領導。只有在與時俱進的況下,集經濟組織才能夠承擔起新時代發展壯大新集經濟的使命。

新時代的新集經濟又應備哪些特點呢?首先,新集經濟不僅僅局限于農業生產,還需要涉及房地產、工廠、養區、休閑區等領域。其次,新集經濟不僅僅注重生產和加工,還需要提供服務(如購銷、信用、保險、農機等服務)。第三,新集經濟不應該僅僅由單個集經濟組織獨自承擔,而是應該由多個集經濟組織聯合起來共同發展,例如蒙鄂爾多斯的多個村集經濟組織聯合創辦電風電產業園區。第四,新集經濟不僅僅是單個項目的發展,還應該實現全產業鏈的發展(即一二三產融合)。第五,新集經濟不僅僅限于農村,還需要實現城鄉聯合(即城鄉融合發展)。因此,在制定《農村集經濟組織法》時,必須立足于加強新集經濟組織的建設和提升,以促進新集經濟的發展壯大。只有這樣,《農村集經濟組織法》的立法宗旨才能夠得以實現。

值得注意的是,制定集經濟組織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維護農村集經濟組織及其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集經濟組織及其行為,促進農村集經濟高質量發展,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促進共同富裕。據憲法,制定本法。然而,非常憾的是,在讀《農村集經濟組織法草案》時,并沒有看到新集經濟組織的真實面貌,更無法預見新時代要發展壯大的新集經濟的樣貌。因此,我強烈建議,在《農村集經濟組織法》的法條中,應該對新集經濟組織建設和新集經濟及其發展措施進行詳細規定。本文為《農村集經濟組織法草案》第一篇,歡迎轉發文章,但請尊重版權,并在轉發時注明作者姓名及容出。如發現私自篡改或盜用相關容,將保留追責權利,謝大家的支持和轉發,并歡迎大家提供批評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