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議納了行政訴訟案范圍,從而引發了行政協議案件的廣泛關注。特別是涉及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案件,由于其多發頻發,為了理論和實務界熱議的焦點。2019年,最高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行政協議案件審理的基礎問題進行了規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實踐中仍存在著征收補償協議類案件方面的問題,包括協議的確認違法和賠償判決方式、協議簽訂后能否起訴征收行為、以及法院如何審理行政機關單方解除行政協議等一系列突出問題。因此,迫切需要規范統一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式。

在這種況下,省法院在充分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并反復討論后,形了對此類案件的裁判思路。針對其中的一些熱點問題,我們進行了如下問答解析:

1. 《補償安置協議案件審理規定》解析補償安置協議案件審理的重大問題

2014年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議納行政訴訟案范圍以來,行政協議案件作為新類型行政案件,尤其是涉及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案件,多發頻發,引發理論和實務界高度關注。2019年最高法院頒布《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行政協議案件審理的基礎問題進行了規范,起到良好效果。然而,實踐中安置補償協議類案件問題仍較多,比如行政協議是否適用確認違法+賠償判決方式,協議簽訂后能夠起訴征收行為,訴訟中(前)行政機關單方解除行政協議形下,法院如何審理等一系列突出問題,亟待規范統一此類案件審理思路和裁判方式。省法院在充分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反復討論后形部分此類案件的裁判思路。1.問:當事人對補償安置協議認識不準確,不能正確表達訴求,如既要求撤銷又要求確認無效、既要求解除又要求履行相關義務,或者把補償安置協議完全等同于傳統的行政行為,認為就行政協議的救濟也和對行政行為的救濟途徑一樣,可以先提起確認違法訴訟再提起賠償訴訟。針對此種況,人民法院如何理?答:補償安置協議案件審理思路不能等同于傳統行政行為的審理思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對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時,如何理解把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的訴訟請求”作了明晰的列舉。審判實踐中,當事人針對補償安置協議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按照該條的規定,選擇的訴訟請求。當事人所提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該條規定,如請求確認補償安置協議違法,屬于沒有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當事人拒絕按照釋明容明確其訴訟請求的,可據案分別援引《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五條等規定理。2.問:當事人通過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方式對其權利進行分后,還能否就行政機關的征收行為提起訴訟?答:行政機關作出征收行為后進行補償,當事人通過與行政機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實際履行的方式獲得補償后,對行政機關先前的征收行為不再有可訴的利益,對其起訴原則上裁定駁回。當事人若認為協議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等無效形,可以通過訴請撤銷協議或確認協議無效的方式尋求救濟。3.問:實踐中,補償安置工作往往是以家庭(戶)為單位進行的,家庭(戶)的代表與行政機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其他家庭員能否再要求對其進行補償安置?答:家庭(戶)的年代表與行政機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一般況下,視為對其家庭(戶)共同的房屋所有權或集土地使用權進行了分,其他家庭員若沒有證據證明該代表行為系無效行為,或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訴請對其再進行補償安置,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但補償安置協議明確將該個人排除出補償安置范圍或其個人財產的除外。4.問:當事人對補償安置協議提起訴訟,被告如何確定,是否只能是協議的簽訂方?答:當事人對補償安置協議提起訴訟,若協議的簽訂方是負責實施征拆工作的行政機關或部門,以負責實施征拆工作的行政機關或部門為被告。村委會等非行政機關或部門按照負責實施征拆工作的行政機關或部門制定的征拆安置方案,與被征拆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視為負責實施征拆工作的行政機關或部門的委托,仍然以負責實施征拆工作的行政機關或部門為被告。人民法院認為村委會等非行政機關或部門參加訴訟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可依職權予以追加為第三人。5.問:原告訴請履行補償安置協議,或訴請支付違約金、要求賠償因違約造的損失,各方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沒有爭議,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審查協議的效力?答:違約金、要求賠償因違約造的損失,都需以協議有效為前提。故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時,應首先審查協議的效力。審查協議的效力,優先適用行政法律規范,在行政法律規范沒有規定的形下,可以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范。6.問:補償安置協議缺附屬補償等法定補償容的,當事人訴請撤銷,應否支持?答:補償安置協議作為協議的一種,更多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對此應予以尊重。協議缺附屬補償等法定補償容時,當事人可以通過提起補償訴訟主張權利。但協議排除了當事人可以就缺的法定補償容另行主張,原告訴請撤銷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該協議。7.問:行政機關對補償安置協議作出單方解除行為,程序上有什麼要求?答: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優益權,對補償安置協議作出單方解除行為,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該單方解除行為作為傳統的行政行為,若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8.問:原告訴請履行補償安置協議,行政機關以協議已被解除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該怎麼理?答:原告認為被告未按照約定履行補償安置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繼續履行該協議的,被告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該協議已被解除或撤銷并提供相應證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協議確實已被解除或撤銷的.應就被告的解除或撤銷行為一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解除或撤銷行為合法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解除或撤銷行為違法,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協議。9.問:原告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訴請賠償損失的但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數額如何確定?答:原告認為被告未按照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請求判決被告賠償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原告造損失的,賠償范圍、數額可以參照民事法律規范有關違約責任的規定理。10.問:訴訟時效、起訴期間、除斥期間分別適用于什麼況,適用方式有何不同,如何把握?答:原告請求判決被告依法履行或者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補償安置協議,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未提出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原告請求判決撤銷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補償安置協議的行政行為,或者請求確認該行為違法,適用起訴期限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審查。原告請求判決撤銷、解除補償安置協議的,若原告是協議簽訂主,撤銷權、解除權的存續期間參照民事法律規范確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審查;若原告不是合同的簽訂主,則適用起訴期限的相關規定。11.問:補償安置協議引起的行政協議爭議是否屬于行政復議案范圍?答:當事人因補償安置協議引起的行政爭議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以補償安置協議爭議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為由作出的不予理決定或程序駁回復議申請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復議機關依法理其復議申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2.問:2015年5月1日前訂立的補償安置協議能否作為行政案件理?答:原告對2015年5月1日前訂立的補償安置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或者因協議未履行、未完全履行而要求履行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對訴訟類型的選擇,對一審法院已經按照行政協議理的,不宜否定其合法。13.問:補償安置協議的相對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出房屋土地等義務,行政機關如何應對?答:經催告后,補償安置協議的相對人仍不按照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履行搬遷、出房屋土地等義務,為保障協議實施,行政機關可據補償安置協議作出要求相對人履行協議義務的決定。相對人收到該決定后,在法定期限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且協議有可執行,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相對人沒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