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充電樁不僅僅是為了汽車充電,它背后關系著廣大車主的權益,關系著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推廣,也關系著綠低碳國家政策的落實。最近,遼寧省沈市中級人民法院傳來了一則案例:一位業主因為業公司不配合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而將業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業公司為業主出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書,這一案例在沈地區有重要的司法示范及社會意義。

案件的原由是這樣的:李某是沈市鐵西區某小區的業主,他在購買了新能源汽車后希在自家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然而,業公司以存在安全患、需召開業主大會為由拒絕出同意安裝證明,導致李某無法向相關部門申請安裝充電樁。李某因此將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業公司協助辦理安裝充電樁手續。法院認為,業主作為車位的長期使用權人,有權申請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設施,業公司應當主承擔社會責任,全面履行業服務合同義務,給予配合、提供便利。法院最終判決業公司出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相關文件,并協助辦理安裝所必需的其他手續。

這一判決不僅是對業主權益的維護,也是對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促進。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將“綠原則”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一,規定民事主從事民事活,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創舉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因此,業公司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框架,應當盡量滿足業主提出的正當合理需求。

雖然安裝充電樁等設施存在一定的風險,但社會不能因噎廢食。而業公司出同意書僅是安裝充電樁的環節之一,能否安裝須由專門機構進行勘察。因此,業公司在專門機構得出結論之前將其拒之門外,有違服務宗旨,更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需要指出的是,安裝充電樁后,并不意味著業服務企業可以放松、放棄管理,業公司仍應肩負起安全保障義務,在發現不當行為、安全患時,及時行使業管理權力。

這一案例的判決不僅有利于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也為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壯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希在未來的發展中,業公司能夠更加主地配合業主,推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