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加劇,養老保險問題變得越來越到社會的關注。為了更好地保障廣大職工的養老權益,我國制定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待遇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據這些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繳費至滿十五年。此外,個人也可以申請轉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如果未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于在規定實施前已經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人來說,可以通過補繳的方式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

在面對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況下,個人可以采取一些補救措施。首先,需要了解當地的退休政策,包括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養老金領取條件等關鍵信息。然后,可以考慮繼續繳費或補繳社保費用,或者選擇其他解決方案,比如延遲退休、轉為居民社保等。但無論采取何種方案,都需要詳細了解容和可能的后果,以便做出明智的決策。

因此,廣大職工需要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繳費況,并在必要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障自己的養老權益。同時,也需要保持關注和了解最新的政策變化和相關規定,以便及時做出調整和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