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罰法》修訂草案新增第三十四條,其中第二、三款將“有損中華民族神,傷害中華民族”的言行列罰范圍,在互聯網上引起爭議。草案征求意見階段,各種不同的聲音是正常現象。作為立法者,我們相信他們會認真傾聽各種聲音,包括不同的意見。

個人而言,我認為制定上述條款的價值取向是非常清楚的,中華民族的神和需要得到維護,不容傷害。然而,在現實中,互聯網上經常出現激烈的緒,部分輿論會對灰地帶的言行形嚴厲的態度和定,給地方管理者造了很大的力。如果不對中華民族神和做進一步細化的法律闡釋,可能會導致一些人將一般不合時宜或引起爭論的言行誤解為傷害中華民族神和,給執法帶來力。

為避免這種況,我認為有必要將“有損中華民族神”“傷害中華民族”的容做一些化,例如直接指明那些言行與法西斯、軍國主義及民族分裂勢力等之間的關系,以避免誤解。

需要看到,我們國家正在全力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推出了一系列促進民營經濟的利好政策。為了活躍市場經濟,保持一個相對寬松、包容的社會氛圍和輿論環境,讓法制給人們提供更多安全,非常重要。然而,目前這方面的跟進和關注還有些不足,我們的社會上仍然缺乏確定和安全,很多人覺一切都很繃,容易做錯事、說錯話,罰也可能加碼。因此,我們應該針對這種況加強工作,圍繞社會秩序的新舉措要關注社會心理脆弱之,在捍衛集利益的同時,在細微之要更加有的放矢,最大限度避免誤解。

出于這些原因,我主張立法者對《治安管理罰法》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三款的容做進一步完善,針對疑義將“有損中華民族神”“傷害中華民族”的況做出細化。同時,希各地公安部門在法案正式出臺后,準確把握立法的初衷,不要因為機械和過度執行而引發公眾緒,違背立法本意。

一部好法律不僅僅是條文的完,它還需要適應社會環境,并得到執法部門和公眾的充分理解。因此,我強烈希《治安管理罰法》修訂草案最后法后,能夠有效保護中華民族神和,增加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凝聚力。如果該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被用于擴大化罰一般不妥行為的可能,執法人員就應更加謹慎,考慮周全,確保執法過程經得起檢驗。總之,我們應該讓該法更好地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繁榮,服務于人民群眾對更好生活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