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法典》第233條的規定,當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其中,民事訴訟被認為是我國權保護最重要的途徑。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只要符合條件,法院就應當理當事人的起訴。這現了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

首先,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或者安排,和解、調解和仲裁并非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走和解、調解和仲裁的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訴。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剝奪當事人所有的基本訴權。

其次,《民法典》第233條規定的權利人包括所有權人、用益權人以及擔保權人。鑒于占有關系事實上已經納權法,作為類權人的占有人,也應該包括在本條所謂的權利人之。而關于債權人等,則并非本條所謂的權利人。

第三,盡管我國目前并沒有為和解專門立法,但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和第230條的規定,和解作為糾紛解決途徑,在我國現行法上是有合法依據的。和解可以區分為訴訟前和解(庭外和解)和訴訟中和解(庭和解)。

第四,關于調解,我國有專門立法即《人民調解法》,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調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第五,關于仲裁和訴訟,我國均有專門立法即《仲裁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機構理的是平等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并不排斥對權保護法律糾紛的適用,但必須事先達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有權理。

總之,《民法典》就權保護的途徑進行了明文規定,使得權保護問題有法可依,老百姓心中有數,知道當權遭侵害時存在哪些合法的保護救濟途徑。這有利于減分歧,減,指引當事人遵循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在我國文法國家的法治社會中,法律的適用和法治的推行,主要依賴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