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6條和第11條規定了我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基本經濟制度涉及國家與公民的法律關系,應由憲法進行規定。《民法典》第206條再次強調和重申了《憲法》相關容。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不斷發展完善,包括公有制為主、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所有制結構,以及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民法典》第206條反映了對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申,現了市場經濟的運行邏輯,要保障一切市場主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同時現了民法的平等原則。權法是固有法,民法典權編應反映我國國和現實需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在權法中反映為國家、集和私人所有權“三分天下”的局面。《民法典》第206條的規定強調了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基礎地位,有利于指導我國權制度的運行與實踐,有利于正確理各方面的權關系,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順暢運行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