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的15種典型合同中沒有業服務合同,因此,人們一直將業服務合同稱為無名合同。然而,隨著《民法典》的正式實施,業服務合同終于告別了無名的稱謂,正式“轉正”為有名合同。《民法典》規定了19種典型合同,其中包括了業服務合同。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確將拒絕支付業費的行為列違法行為。

最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對一批業公司起訴業主拖欠業費的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該區一小區建設單位與某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前期業服務合同,合同履行期間,一些業主以家中被盜、車輛被刮等理由拒絕業費,業公司無奈將這些業主起訴到了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業主應當依照前期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費,但同時也明確,如果業主認為自己的財產損失是因為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的原因造的,可以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近幾年來,業主拖欠業費的現象日趨嚴重。這一現象的原因既包括部分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業服務導致業主不滿意,也與一些業主法律觀念淡薄,對業費不重視有著切關系。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業服務人支付業費。只有在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況下,業主不能以未接或者無需接相關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業費。如果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業費,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因此,有了法律的明確支持,今后業公司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業主支付業費了。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業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要求業主支付業費。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進行考量,如果業公司在簽訂合同后實際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及提高收費標準,業主也可以依法拒絕業費。畢竟,收取業費的前提是業公司為業主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業服務。

這起案件給業主拒絕繳納業費提供了一些啟示。業主拒絕繳納業費的理由各種各樣,其中一部分確實是因為業服務企業的自原因,但是大部分是因為業主法律意識淡薄,或者錯誤地將業服務企業當一個兜,認為只要自己在小區遇到的問題,都要求業服務企業解決,否則有權拒絕費。現在法律將拒絕支付業費的行為列違法行為,這就要求業服務企業在不斷提高業服務水平和業主滿意度的同時,鼓勵和培養業主養自覺業費的習慣。對于一些惡意拖欠行為,業服務企業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業服務企業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業費,因為這些方式也是被法律所止的。如果因此給業主造經濟損失,業服務企業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