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城中村,阿貴向小炳租賃兩層老舊房子作廠房。然而,小炳的老舊房子是違章建筑,這引發了租賃合同的有效問題,以及小炳是否有權收取租金。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然而,租賃合同立的前提是租賃符合法律規定。在一些城鎮,由于歷史原因,房屋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規定建設,這些都屬于“違章建筑”。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同樣,臨時建筑也屬于違章建筑。在這種況下,租賃合同無效,但如果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人民法院則會認定有效。另外,如果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也會被視為無效,除非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據《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解釋》,在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這意味著,屋主可以要求使用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對于違章建筑的占有,法學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占有”是一種權利,屬于“準權”,因此屋主可以收取金錢。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占有”只是一種事實,屋主向承租人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費作為合理對價并不違背法理。所以,雖然租賃合同無效,小炳可以向阿貴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費,但不能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