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的住宅、經營用房等專有部分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權。也即業主在住宅小區有專有權、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然而,實際作中,由于業主侵占共有部位等問題經常引發糾紛。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行使員權利的重要介,有一定的業管理權能。因此,對于部分業主實施侵占或者其他影響業主共有部位使用的行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該如何行使權利,履行職責,需要予以關注。

基本案是,案涉建筑由一幢住宅樓和與其相連的五層樓組樓的使用質為辦公。住宅樓與樓在底層相鄰,各設門。甲業主委員會聲稱,乙公司將原本屬于案涉小區進該住宅樓底層大堂的通道納其獨用部位,導致住宅樓居民被迫經由小區大門外側破墻通道進出電梯廳,而乙公司后復于該電梯廳所在空間擅自改變建筑原有隔斷布局,拆除樓棟原有通道門,加裝帶有碼鎖的防盜門,供其員工出,該防盜門與住宅樓門同時開啟時會阻塞通道,有安全患,且乙公司人員從該防盜門,亦為住宅樓居民出行和日常生活造極大不便。甲業主委員會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拆除案涉建筑底層擅自搭建的防盜門,恢復墻原狀,并停止使用案涉建筑的底層大堂。

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因此,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雖依法業管理權能,依法針對業管理、業服務等事項進行監督,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但并不能因此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管理事項有訴權。甲業主委員會上訴主張其對與乙公司之間的相鄰關系糾紛有訴權,而乙公司亦為案涉小區的業主。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等規定,甲業主委員會關于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提起本案相鄰關系訴訟的上訴請求,并無相應依據。據此,法院裁定駁回甲業主委員會的起訴。

在社區基層治理系中,面對業主妨害公共部位使用等糾紛,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指導與調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業管理與督促等非訴訟解紛途徑,與訴訟解紛途徑一協同,共同構社區矛盾糾紛治理系。因此,建議如下:

- 業主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規定,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不應侵害其他業主權益,并合理使用小區建筑的業主共有部分。

- 業主大會應對小區業主自治制定完善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應積極履行其業管理職能。如業主存在任意丟棄垃圾、排放污染或噪聲、違反規定飼養、違章搭建、侵占通道等行為,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應及時進行管理。如業主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服務公司、合法權益到損害的業主等均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投訴。

- 如有業主的行為妨礙到其他業主專有部分的占有使用,侵害的業主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總的來說,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業管理和監督方面有一定的權利,但不能確定他們對管理事項有訴權。社區基層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業主自治與行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之間的合作,共同維護社區秩序和業主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