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月31日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據這一補充規定,對刑法修正案(十二)進行了調整,將原本的“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國有資產罪”修改為“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這一決定是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的規定,將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犯罪對象擴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資產。據規定,該罪名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說,經過“兩高”征求中央相關單位、部分專家學者等意見后,最終研究決定將罪名由“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這一修改是出于對民營企業保護的現實需要,擴大罪名適用范圍,以更好地現產權平等保護要求。

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公告,該補充規定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