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凸顯,同時也伴隨著高齡、子、獨居、孤老等復雜因素。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老人遇到“突發”況,誰來幫助老人簽字就醫?誰來確定老人的治療方式?誰來協助老人變賣房產、提取存款?誰來負責理他們的后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設的意定監護制度為解決老年人可能面臨的住機構、醫療救治、財產監管、后喪葬等一系列現實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意定監護是指在被監護人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據自己的意愿確定監護人,并與之簽訂書面協議,賦予監護人在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對其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照顧和管理,代理其行使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目前,意定監護主要適用于老年人群,同時也適用于神及傳病醫學需求者、丁克家庭、再婚家庭、婚姻危機家庭、單人群、同居伴等其他人群。

在意定監護中,監護人的選擇并不一定需要得到法定監護人(如父母、子等)的同意。意定監護是被監護人和監護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協議的適用優先于法定監護。意定監護的立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以真實、獨立的意思表達進行協商,不任何組織和外人干預;協議以書面形式簽訂。一旦協議簽訂后,在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意定監護協議生效,由意定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來說,意定監護人的職責涉及五個方面:安排被監護人失智失能時的生活;為被監護人選擇醫院、確定醫療救治方案并簽字;保管被監護人財產,據其需求合理分;理被監護人的善后事宜;以及維護被監護人權益的其他事項。

需要明確的是,意定監護人不一定是產繼承人,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不同。意定監護人不必是直系親屬或法定(囑)繼承人,可以是任何人,甚至是陌生人。這種與法定監護相對應的監護方式填補了法定監護的缺陷,同時也現了對被監護人自主決定權的尊重和保護。

然而,如果意定監護人侵害了被監護人的權益,該如何理呢?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監護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心健康,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拒絕履行,或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于危困狀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個人或組織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這些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如果這些個人和民政部門未能及時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民政部門應向法院提出申請。

意定監護制度為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通過意定監護,老年人能夠選擇自己的監護人,并確定自己的意愿得到尊重和保護。同時,如果意定監護人侵害了被監護人的權益,也有救濟措施可供訴諸。這一制度的實施有助于解決老年人面臨的監護缺位問題,為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和財產提供了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