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瀟湘晨報》的報道,長沙一位市民反映,他們所居住的小區電梯滿了“上門按”的廣告,這些廣告的畫面和語言都相當骨,令人到不適,也引起了小朋友的好奇,使業主們開始擔憂。在業主們的投訴之后,業公司撤下了兩塊廣告,剩下的一塊廣告看起來比較正常,但是掃描廣告上的二維碼后,仍然進了大量“理療師”的頁面。對于這些邊緣廣告,業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業主們覺得廣告有問題,就需要提供違規廣告的證據,是否違規需要政府來決定。這一事件迅速引發了熱議,也引發了人們的思考:只要不違規,就可以放任何廣告嗎?小區里的廣告投放應該由業主來決定嗎?進一步來說,小區廣告收歸屬于誰?應該如何進行分配?其實,這些問題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

據民法典第271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筑的“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管理條例》也規定,業主對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使用有知權和監督權。而電梯、公共活場地等都屬于小區業主共有的部分。在一些小區,停車場是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場地等建設的,也屬于業主共有。既然這些共有部分是由業主共有的,那麼業主自然也應該有權利決定如何使用。按照法律規定,小區電梯等公共位置能否用于廣告投放,是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需要通過業主投票來決定。如果業主們投票同意投放廣告,也可以授權業公司來進行的運營工作,畢竟不可能對每個廣告都由業主們投票決定。然而,即使業公司獲得了經營廣告位的授權,也不能為所為。在決定接哪些廣告投放時,應該考慮到業主的意見和,對于大多數業主認為不妥的廣告,應該盡快撤下。

解決了廣告投放的問題之后,接下來就是經營收的歸屬和分配問題。在一些小區,利用業主共有部分進行經營可以獲得可觀的收。《錢江晚報》曾經報道過,杭州某個15棟住宅樓的小區,每年的經營在100萬元左右,而整個小區的年收超過了400萬元。電梯、出口、停車場等地的廣告是小區收的一個重要來源,此外還有停車費、經營用房租金、場地租金等。小區的快遞柜、自助販賣機等都需要繳納租金,甚至有些小區還要收取電信運營商在小區設置基站的場費。這些經營當然應該歸屬于業主共有。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這些經營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并且可以據業主大會的決定進行其他用途。然而,在現實中,很多業公司往往忘記了自己只是業主委托來提供業服務的,反而把自己當了小區的管理者。許多業公司在沒有征求業主意見的況下,在小區的公共場所隨意增設經營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前段時間,南京就有多個小區的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在電梯安裝了電子廣告牌。此前,也有小區業未經業主同意增設快遞柜、外賣柜等。業公司隨意調漲小區停車費引發的糾紛在各地都時有發生。除了在共有部分是否經營、如何經營的問題上不尊重業主權利外,很多小區的經營到底有多也是一個模糊的問題。一些業公司每年公布經營,但只是公布一個總額,最多分停車費、廣告位租金等幾個大項,至于每筆收的明細很公布,當然也很有業主去追究。這給了業公司很大的作空間。一些業公司會以低價將小區業主共有的經營用房出租給關聯公司,在小區發布廣告甚至不收費,但對于沒有關系的公司,收費標準甚至高于市場價格。更重要的是,一些收可能直接進業公司的腰包,而沒有作為小區公共的經營

小區業管理糾紛不斷,源在于業公司越俎代庖,將自己當了小區的主人,將自己視為業主的管理者。解決問題的本在于落實小區業主的自治權,讓業主真正擁有選擇業公司的權利,才能讓業公司真正轉變角為全業主的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