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工作中,有一些企業在雇傭員工后只要求他們填寫了《職登記表》,并未簽署書面勞合同。那麼,《職登記表》是否備勞合同的質呢?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2022年4月,李某加了A公司。在職時,他填寫了一份《應聘人員登記表》,上面詳細記錄了他的個人基本況、應聘職位、應聘部門以及期薪資。在表格的部門主管意見欄中,還記載了李某試用期工資和期限,以及轉正后社保,滿一年后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等容。A公司的部門主管和實際控制人在該欄都簽了字。然而,直到2022年9月,李某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A公司的部門主管和總經理都簽字表示同意,但雙方仍未簽訂書面勞合同。

2023年6月,李某因未簽訂勞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支付他雙倍工資的差額。經過法院審理,承辦法彭丹丹認為,盡管A公司在《應聘登記表》中填寫了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限以及轉正后的社保況,但并未載明李某同意這些容,因此無法認定雙方達一致意見。此外,該表中還缺工作崗位、轉正后的勞報酬等容,因此不能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合同。因此,法院判決支持李某的訴請,要求A公司支付他3萬元余元的雙倍工資。

A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滿,提起上訴,但經西安中院二審后上訴被駁回,維持了原判。法表示,勞合同并不一定非得以“勞合同”為名稱,也不要求必須采取特定的形式。但法律明確規定了勞合同應當備的基本條款,包括工作容、勞報酬、社會保險、勞條件等。若《職登記表》中包含了這些必要條款,即可視為備勞合同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