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章: 第一章 總則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實際需要及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章 一般行政程序

第一節 調查程序

為民主、科學決策,依法行政,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遵守調查程序,就行政行為依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履行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和職責。事實指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建設與發展的客觀、的實際況;證據指能確實、充分的證明行政區域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建設與發展實際況的相關事實。

第二節 研究程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民主、科學的研究本行政區域的客觀況、事實據,使行政行為合合理合法,符合經濟社會改革發展與穩定及當前與未來的實際需要,促進其轄區長治久安,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全面發展,人民安居樂業。

第三節 聽證程序

行政機關可以為論證研究結果或據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而就某項行政行為組織聽證,實事求是,全面聽取相關事實況的證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應當告知公民和相關組織聽證的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節 協商程序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行政機關通過調查研究和聽證程序掌握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客觀況,事實依據后應當全面、如實履行協商義務,使下列行政行為有更加充分民主、科學、合法的基礎。

第五節 決議程序

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經行政機關行政決議程序形行政決議后才可實施。在行政調查、行政研究、行政聽證或行政協商程序中據事實和證據形的初步意見是行政決議產生的基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第六節 行政行為程序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的規定和經調查、研究、聽證、協商、決議等正當程序產生的行政法律文件是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依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當合法、廉潔、高效,依法接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以舉報、控告、申請復議、仲裁、訴訟等方式進行的監督。

第七節 特殊行政程序

社會及自然界發生危及公民、機關、團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突發事件時,行政機關的行政程序應當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為目的,以迅速及時和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為原則,經必要的調查、研究、決策程序而采取科學、高效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履行本法規定的程序為由拒絕、拖延對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危害事件進行理和制裁。

第八章 違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責任

為保障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程序的,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承擔法律責任。健全重大決策行為的終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機制,實行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追究法律責任等問責方式。

第九章 附則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