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孟某將自己的手表借給馬某1個月。然而,僅過了15天,馬某便將手表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給了曹某,并約定再借用手表20天。當借期屆滿后,孟某請求馬某歸還手表。然而,馬某是否可以以曹某善意取得為由來抗辯呢?答案是否定的。曹某的行為屬于占有改定,而占有改定的公示效力極弱,也就是說不能通過占有改定來合法地取得所有權。

2. 孟某赴英國進修了1年,將自己價值2萬元的寵給了鄰居王某保管。然而,后來王某為了謀取私利,偽稱該寵犬為自己所有,并且擅自將其以自己的名義出租給了馬某。那麼,馬某是否構善意取得呢?答案是否定的。善意取得的前提是無權分,而王某的行為是無權出租,屬于一種負擔行為,它只會產生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因此與善意取得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