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審理了一起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原告王某長期從事吊車施工業務,被告劉某、某達公司讓原告王某在江蘇南通為其提供吊車施工服務。劉某、某達公司還欠原告款項77600元,原告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將被告劉某、某達公司訴至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王某主張的款項以及利息。劉某、某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對一審判決的金額無異議,但本案系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某達公司未參與其中,被告某達公司不應承擔支付責任。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均稱在外地,申請網絡開庭。第一次網絡開庭過程中,被告劉某不認可原告王某的說法,稱已支付原告現金79000元。原告王某代理人經與原告王某電話核實,原告王某確認收到9000元,且認可該收條的簽名及手印,但是不認可欠條容,并稱被告劉某對欠條進行添加,在9000元前添加了7,變79000元。由于雙方對收條容的陳述大相徑庭,雙方必有一方作虛假陳述,因此承辦法提醒雙方要如實陳述,并告知虛假陳述以及偽造證據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第二次開庭時,由合議庭對雙方當事人分開單獨詢問案件事實。在雙方第一詢問完畢后,雙方仍然堅持自己的意見。合議庭通過審查收條容以及在詢問雙方當事人過程中,發現被告劉某面部表、以及回答提問時語調張變化,與原告王某回答提問的表現形鮮明對比,且在審查該收條時,合議庭發現收條容有疑似后添加的跡象。被告劉某承認偽造證據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庭達調解協議。庭后,承辦法對被告劉某進行了教育批評,被告劉某主承認錯誤并出書面悔過書。考慮到被告劉某認錯態度較好,本案也以調解結案,法庭決定酌從輕理,遂作出上述懲罰決定,決定書送達后,劉某自覺繳納了罰款。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絕非兒戲,當事人在參與訴訟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陳述,如果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枉顧事實,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妨害司法秩序,挑戰司法權威,最終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在訴訟過程中任何違反誠信行為一將查實,必將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