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男子舉報超市食品過期,卻只得到0.2元的微薄獎勵,這引發了對“舉報有獎”機制的質疑。首先,微不足道的獎勵難以激勵人們積極舉報,甚至讓人覺得稽。其次,行政行為是否遵循了“有利于相對人”的原則也值得深思。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行為應當盡可能減對相對人的不利影響,而男子舉報食品過期卻遭到50000元罰款,顯然違背了這一原則。因此,“舉報有獎”機制需要改進和完善,獎勵的金額和力度應該足夠吸引人們積極參與,同時也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行為也應當遵循有利于相對人的原則,避免對舉報人造不必要的影響和損失。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實現舉報有獎的初衷,維護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