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象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某向被告小某借款20萬元,但因時間過久,被告以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償還18.2萬元。這一案件引發了對于債權保質期的討論,法也對此進行了相關解釋和提醒。

表示,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不行使權利,時效期滿后,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這一案件中,由于被告在規定的時效期間進行了部分還款,加之原告在借款期屆滿后多次聯系被告,證明了原告一直未放棄主張權利,因此法院認定該案未超過訴訟時效,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外,法還強調了債權人在履行部分還款義務后,應重新簽訂借條,避免糾紛。同時,債權人要及時主張權利,以免過了訴訟時效。債務人也應注意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權,但在一審期間未提出的況下,在二審期間提出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因此,債權保質期是一個需要雙方債務人和債權人都要關注的問題,在借貸關系中,雙方都應當留意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