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生式人工智能技的發展,用戶只需輸提示詞,AI大模型就可生文字、圖片、代碼等容。那麼,AI生的容是否著作權法保護?相關權利歸屬于誰?是否可隨意使用網絡上AI生的容?最近,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侵害作品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明確了利用人工智能生圖片的“作品”屬和使用者的“創作者”份。原告使用開源件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提示詞的方式生了涉案圖片后發布在某社平臺上。被告在網上發布文章,配圖使用了涉案圖片,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且截去了原告在某社平臺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的作者,嚴重侵犯了原告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法院認定涉案圖片是以線條、彩構的有審意義的平面造型藝作品,屬于作品,應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判決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500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徐偉倫指出通過認可人工智能生圖片的“作品”屬和使用者的“創作者”份,將有利于鼓勵使用者利用AI工進行創作的熱,從而實現著作權法“激勵作品創作”的在目標,有利于促進相關主對利用AI生容進行標識進而推監管法規的落實、公眾知權的保護,有利于強化人在人工智能發展中的主導地位,也有利于推人工智能技的創新發展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