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河南省鄭州中院因9歲小孩兒無力償還父親欠債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正因如此,年僅9歲且是孤的小孩陳蔓為了人們口中常說的“老賴”(詳細案可以去網上查看,在此不贅述)。這個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和討論。實際上,按照我國法律系以及對“老賴”的通常定義,一個9歲的孩子并不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不應當承擔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再說了,一個未年人甚至自己的生活都是個難題,更何談償還父親的欠款呢?在這起案件中,小孩的父親因故無法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義務,導致買方起訴至法院,并要求小孩退還購房款。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能由于債務關聯或其他原因,錯誤地將限制消費令發給了小孩,這一做法違背了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神,即未年人原則上不應為被執行對象,除非有特殊況且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著輿論關注和法律界的介,相關法院糾正了這一不當執行措施,解除了對小孩的限制高消費令,并公開道歉。因此,嚴格意義上講,9歲的孩子不應該也不可能是真正的“老賴”,而此案中的理結果屬于個案作失誤。法院之所以道歉,主要是因為以下幾點;1. 法律適用不當:據中國《民法典》規定,未年人不承擔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且不能為一般意義上的失信被執行人(即“老賴”)。2. 程序錯誤: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未能充分考慮到被執行人的主份和其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對未年人采取了不適宜的強制措施。3. 社會影響:該事件引發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和批評,突顯出公眾對司法公正和人化執法的期待,以及對未年人特殊保護的重視。4. 糾正錯誤:法院及時承認錯誤,并解除對小孩的消費限制令,公開致歉,現了對錯誤的正視和勇于改正的決心,以及對法律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