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記者采訪了在上海打工的伍先生,他的兒伍某某在婚后多次遭到丈夫徐某的家暴。徐某曾經寫下悔過書,保證不再毆打伍某某,但隨后兩人分居,兒搬回與他們一起住。今年2月,兒無法忍家暴,提出離婚訴訟,但被法院駁回,理由是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已經破裂,而且被告也不同意離婚。沒有想到,在三個月后,兒被丈夫殘忍殺害,年僅25歲。

這個案件引發了對婚姻離婚證據要求的討論。結婚并不需要提供真心相的證據,但離婚卻要提供破裂的證據。難道只有自己覺得破裂了,而對方也必須同樣認同嗎?這種要求對多了困擾?

5月15日20時42分,徐某到伍某某的暫住要接回孩子,但伍某某舍不得孩子,拒絕開門。徐某緒激,破口大罵,兩人發生爭執。徐某多次試圖用腳踹開大門,隨后找了塊磚頭砸碎玻璃,強行闖后對伍某某的頸部、腹部等部位連續捅刺數刀。伍某某當場死亡。

徐某并沒有選擇逃,而是撥打110報警主投案。到案后,他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為什麼他選擇主投案?是因為他的良心發現了他的錯誤嗎?我認為他之所以主投案,是因為他冷靜思考,知道自首并如實代犯罪過程,或許能減輕判罪。然而,事實真的會按照他所希的發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