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貴州高院公布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一位24歲的男子陳某為了能進一家酒廠上班,與64歲的李某某以“假結婚”的方式登記結婚。原因是該酒廠有一項政策,允許占地戶的近親屬就業。據雙方簽訂的《協議》,陳某支付給李某某21萬的定金,用于結婚占用名額和進廠費用。在簽訂協議的當天,陳某支付了5萬元的定金,待土地測量時再支付5萬元的土地款,剩下的11萬元將在陳某收到考試通知書后一次支付。然而,最終陳某未能功進酒廠工作。

仁懷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原、被告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原告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共同生活而締結婚姻,而是為了獲取金錢利益,即酒廠的進廠名額。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法院決定準許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此外,原、被告約定以假結婚的方式登記結婚并簽訂的《協議》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導致該民事行為無效。因此,據法院的判決,通過該行為獲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雙方均存在過錯,應各自承擔一半責任。(九派新聞)